【追收物業】被解僱後拒遷出華懋物業 華懋指屬員工福利龔如心從無家庭安排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03/12 17:19

最後更新: 2024/03/12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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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因心、龔仁心、龔中心及龔仁心妻子劉元春(由左至右)今到庭應訊。資料圖片

已故華懋集團前主席龔如心3名弟妹及弟婦早前被解僱,僱主華懋代理有限公司早前要求龔仁心夫婦及兩名胞妹龔中心及龔因心,遷離作為僱員福利的摩星嶺道華亭閣單位等,案件今(12日)於高等法院開審。龔仁心作供時強調住所屬龔如心生前的家庭安排,承諾妥善安排3姐弟的生活保障,承諾是永遠的。華懋一方則指龔仁心所指的承諾與生活保障之說法並不吻合,安排只屬員工福利,龔如心從無作出任何家庭安排。

原告華懋代理有限公司;答辯人龔中心、龔因心、龔仁心及妻子劉元春,答辯人沒有代表律師。
 
龔仁心今出庭作供,他指「大姐」生前對弟妹生活各方面照顧周到,是出於關愛及親情。原告指龔如心曾提供旗下何文田華欣閣一物業,予龔仁心開設診所,及至1984年雙方簽訂買賣合約,扣除已付租金當作供款後,龔仁心支付首期10萬元及餘款39.2萬,直至2018年龔如心去世後才成交,龔仁心同意是以優惠價買入。原告指若龔如心須轉讓或送贈物業權益是很容易的事,龔仁心供稱不同時間的處理情況或不一。
 
原告指龔仁心過往曾居住北角雲景道富豪閣的718呎單位、半山旭龢道大學閣兩個分別1,200呎及1,050呎單位,以及現時居於摩星嶺道華亭閣的1,880萬單位,原告指龔仁心所住單位沒有統一性及標準,龔仁心供稱住得舒服便可。
       
根據08/09年度薪酬退休金報稅表,原告指提供居所詳情中指,龔仁心所住的地方由僱主提供,龔仁心同意表格內容,指當時具僱員及家屬兩個身分,當中亦沒有提及因此須放棄家屬之身分。
 
原告指華懋為防止讓僱員居住之地方遭逆權侵佔,遂要求僱員簽訂物業許可權授權書,龔仁心對此表示沒有印象。原告指若基於許可權才可居住僱員物業,即並非因承諾而居於涉案單位。龔仁心不同意說法,並指承諾是「大組」給予的。龔仁心承認簽訂授權書時,龔如心已去世,原告指龔仁心有否擔心沒有人知道背後有家庭承諾之情況,龔仁心供稱事實總是事實。

原告續指於董事應收薪酬文件中顯示,董事酬金包括住宿福利,4名答辯人亦享員工宿舍服務。原告問及龔仁心當時會議中討論有關退休福利時,有否討論過有關退休計劃與承諾未必吻合。龔仁心供稱當時無人提或討論,亦沒有人知道有關家庭安排,他認為沒有必要告訴其他人。
 
及至2019年8月,原告終止了3名答辯人之員工合約,原告指龔因心應收到一次性特別款項逾300萬元,龔仁心則收取差餉租值逾5.9萬元,龔仁心表示忘了或不知道。及至2023年2月,原告指3名答辯人辭去華懋慈善基金理事一職。

另外,龔仁心妻子劉元春曾買入喜韻一單位。龔仁心確認是用作收租,而非自住。原告質疑即答辯人一方曾稱,一直沒有購買房產之說法是錯誤的。龔仁心不同意說法,並指沒有購買房產自住,因「大姐」已安排住所,亦滿意她的安排。
 
原告向答辯人指出,龔如心並沒有作出家庭承諾或共同假設,即使有亦只基於關懷和愛,沒有約束力。龔仁心不同意說法,強調「承諾就是承諾,不能反悔」,並指是有約束力。原告指自2012年始,答辯人基於員工身份而享用免費住宿,並因為原告的許可才享有免費員工宿舍,而有關僱員關係於2019年8月3日已終止,特許權亦於同年11月2日終止,因此答辯人是非法侵佔華亭閣物業。
 
龔仁心則指答辯人另外的身份是龔如心親屬,能夠入住華亭閣因「大姐」的承諾。龔仁心指是遭非法開除,並不同意原告一方指答辯人現非法侵佔物業,認為指控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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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